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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9-20   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医疗保障局)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我区医疗保障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贯彻落实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管理办法。

  (三)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全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

  (四)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六)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权限内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自治区疆内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八)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贯彻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3楼

  办公时间:10:30-14:0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0991-3733153

  负责人:蒋书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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