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矿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起草地方性审计规章草案,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计划;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四)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提出我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我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1.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区本级及各部门(单位)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及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4.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投资和以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6.区属国有企业及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7.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对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全区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4楼
办公时间:10:30-14:0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0991-3775872
负责人:高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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