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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9-20   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市管理局)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加挂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城市管理及行政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城市管理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提出城市管理改革措施和办法,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进程。

  (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公共空间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照明有关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城市容貌及公共照明、景观灯光等亮化工作。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负责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城市道路及各类人行天桥、桥梁、地下通道的清扫保洁工作;负责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垃圾清运许可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城市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工作;负责城市环卫设施及垃圾、冰雪收运、清运设备(施)采购、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水冲公厕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及规划区域内建筑的景观亮化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城市道路及设施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天桥、桥梁、地下通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许可范围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燃气、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热经营和权限内燃气经营许可工作;根据乌鲁木齐市燃气、供热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市燃气、供热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细则;指导监督燃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和应急管理工作。

  (七)根据授权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城区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

  (八)组织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工作;加强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

  (九)组织开展有关城市管理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向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

  (十)负责编制市政、环卫、燃气、供热基础设施维护费及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许可范围内城市道路损坏赔偿费、占用费的收取。

  (十一)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的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法制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

  (二)业务科。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法规、规章、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和专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市容环卫整治、市政设施养维护、供热、燃气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负责权限内户外广告各类牌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垃圾清运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照明有关许可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城市供热、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工作。

  第五条  撤销区治理违法建设管理办公室后,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7个:

  (一)区公共照明维护管理所。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区环卫清运队。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三)区市容卫生管理站。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四)将区市政市容设施管理站更名为区市政设施管理站。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五)区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六)区城区管理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楼

  办公时间:10:30-14:0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0991-3773052

  负责人: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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