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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4-09-20   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区商务局)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商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内外贸易、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商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我区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企业,积极引导传统流通企业升级改造;指导区域化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促进商贸流通行业协会相关工作有序发展。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区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有关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指导、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负责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商贸服务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承担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参与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含药品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责任;负责建立健全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负责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的选址建设、日常监管、协调服务以及储备肉菜投放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三绿工程”,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监督管理对外贸易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负责进出口企业备案工作;指导我区出口示范基地和出口品牌建设工作;推进我区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

  (七)依法管理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等工作;指导全区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促进工作;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国(境)内外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增进国际经贸交流合作。

  (八)拟订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和发展。

  (九)组织、管理、指导、协调我区各类会展工作,推动会展业和会展经济发展。

  (十)负责商务领域信息化建设,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推进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负责商务领域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区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2楼

  办公时间:10:30-14:0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0991-3070328

  负责人:董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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