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标准,起草有关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区、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实施商事制度改革;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片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对计量检定机构及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和指导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科技与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拟订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依法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
(十七)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领域简政放权有关政策措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提升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推动市场监管执法力量下沉。
(二十)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3.与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的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宣传贯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法制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信用监督管理科)。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市场监督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指导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四)广告监督管理科(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科)。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整合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和处置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开展明码标价监制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
(六)质量标准计量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承担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和质量奖励制度;负责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地方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对比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调解计量纠纷,组织计量仲裁检定;依法规范计量数据使用;依法对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制度措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八)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科。负责拟订食品、特种设备等重大领域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开展风险监测、隐患排查、预警交流、结果通报工作,配合依法处置相关问题;承担应急体系建设,拟订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负责组织开展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九)食品监督管理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负责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拟订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质量监督抽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质量监督抽验;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综合协调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十)药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区药品、化妆品、医疗机构制剂和医疗器械的市场监管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承担权限内流通使用环节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上报和再评价监督管理。
(十一)知识产权科。拟订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
(十二)执法稽查科。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并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重大影响、跨区域的大要案件和疑难案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一) 钢城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 火车西站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 高铁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 白鸟湖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 西湖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六) 两河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七) 中亚南路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八) 中亚北路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九) 嵩山街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 王家沟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一) 乌昌路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二) 北站西路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三) 北站东路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辖区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承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3、4楼
办公时间:10:30-14:0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0991-3716031
负责人:于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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