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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4-09-20   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向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

  (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履行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指导监管企业做好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并对企业负责人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工会、青年、妇女和信访等工作。

  (四)指导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稳定责任、社会责任。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七)根据监管清单,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拟订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和法治国企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1个:

  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五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2楼

  办公时间:10:30-14:0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0991-3775857

  负责人:张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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