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各片区管委会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类专业性标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编制和落实信息传输渠道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应急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指挥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市和我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片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权限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和发展工作以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权限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相关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区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安全生产协调科。负责机关的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行业部门(领域)、各片区管委会、相关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日常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组织起草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承办权限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业务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三)综合减灾管理科。负责应急预案备案、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场所建设;遇突发灾害时,承担全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水旱灾害、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和区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建设和教育训练,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灾情应对工作;承担区防灾减灾、防洪抗旱、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区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1个:
将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更名为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3楼
办公时间:10:30-14:0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0991-3753326
负责人:王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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