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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20   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政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优化政务服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政务服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工作,推动全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级各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有关行政审批管理规则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负责对区级各相关部门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和考核。

  (四)受理和核实违反政务服务相关规定的投诉举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政务服务的统计、整理和分析工作。

  (六)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1个:

  区政务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五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楼

  办公时间:10:30-14:0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0991-3777275

  负责人:齐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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