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挂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牌子,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房屋及土地征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房屋及土地征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关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党务、党风廉政、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土地征收补偿科。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国有土地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土地征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选聘中介机构并开展评估测绘等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及公告等;负责土地征收和补偿经费的预算和报批工作;负责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后续安置工作。
(三)房屋征收补偿科。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拟订全区房屋征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选聘中介机构并开展评估测绘等相关工作;负责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及公告等;负责房屋征收和补偿经费的预算和报批工作;负责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后续安置工作。
(四)拆除工程管理科。主要负责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和组织培训工作;负责拆除机构招投标及后续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拆除及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征收土地和房屋房产手续办理及灭籍等相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工作。
(五)法制监督科。主要负责法制建设、审计、信访及依法征收相关工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审核单位合同、对接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审核征收项目公告、补偿方案、决定等工作;负责信访纠纷以及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负责行政裁决、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相关工作;负责审核监督中介机构选聘及复评复测工作;负责项目审计及后续跟踪等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班湖路316号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二联合办公大厅
办公时间:10:30-14:0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0991-3725947
负责人:陈潼江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