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拟订我区退役军人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发挥退役军人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作用。
(二)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落实退役军人安置优惠优待政策,促进退役军人奉献基层;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做好驻乌现役军人家属随调工作。
(三)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开展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落实移交我区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政策并指导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负责退役军人褒扬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列入全国和自治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1个:
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五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2楼
办公时间:10:30-14:0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0991-3706010
负责人:金建军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