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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09-20   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实施旅游兴疆战略。

  (二)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振兴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创新绿色融合发展,实施“文化和旅游+”;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交流、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文化和旅游景区管理;指导重要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及推广。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评论和研究,扶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指导基层文化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应用研究,推广文化和旅游科技成果,推进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我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引导文化和旅游产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承担特种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旅游等旅游项目的规划及相关管理工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文化和旅游扶贫。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研究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态势,引导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方向。

  (十)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指导文化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统筹文物工作;负责文物保护管理、抢救发掘、研究宣传等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负责组织开展和指导我区群众体育活动,推动体育社会化;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工作。

  (十四)拟订我区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运动项目的布局规划,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负责组织参加和承办全国、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我区体育竞赛活动;指导体育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十五)开展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指导民间体育交流活动;指导体育科技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拟订体育产业政策,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规范体育经营活动;拟订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指导全区体育产业发展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八)负责权限内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楼

  办公时间:10:30-14:0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0991-3072417

  负责人:刘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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