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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9-20   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拟订我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落实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贯彻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监督指导全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疫苗的采购;指导药物临床应用及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权限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和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七)承担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责任,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九)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健康新疆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贯彻落实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我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区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养老服务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并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汇报。

  4.与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业务科。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义务献血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卫生健康扶贫工作。

  (二)卫生健康科。拟订、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健康规划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检查;承担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履行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疫苗的采购;负责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负责指导药物临床应用及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承担爱国卫生运动相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和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工作。

  (三)人口综合服务科。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和评估;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规范和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第五条 撤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调整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6个:

  (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区社区卫生服务业务指导中心。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三)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四)区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在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站的基础上组建区妇幼保健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五)区第一人民医院。经费形式为差额预算管理。

  (六)区第二人民医院。经费形式为差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3楼

  办公时间:10:30-14:0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0991-3773190

  负责人: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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