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领导: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自治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12号)要求,2020年9月10前将完成辖区所有排污单位的发证登记工作。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将简化管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委托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通知》(2020年4月2日)要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简化管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均委托至区(县)生态环境分局,不再由市局局务会、市级联审会审议、审查。
为确保分局承接工作后排污许可核发工作标准不降低,审核质量不下滑,现建议将此项业务根据职责分工,由各相关科室、中队在证件核发过程中承担相应职责(具体职责附后),并将拟发证企业情况列入每周项目联审会,同时审核系统及下线建立联签机制,环评科、污控科(监测监察科)、法制科、各责任中队须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审核把关,共同完成应发证单位的核发工作。
妥否,请批示。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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