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5期
一、乌鲁木齐市第126中学(初中部食堂)使用的复用餐盘
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家餐饮服务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2025年2月17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乌鲁木齐市第126中学(初中部食堂)使用的复用餐盘(消毒日期:2025年2月17日)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5650100847730600,日期:2025-2-26)。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抽检报告认可,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造成抽检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以下因素:对餐具清洗流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部分员工在操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操作,清洗水量和清洗力度都没有达到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工作,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进行警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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