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4期
一、头屯河区东山坡蔬菜直销店销售的生姜
近期,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2025年1月20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头屯河区东山坡蔬菜直销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年1月20日)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5650106846030010ZX,日期:2025-2-20)。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抽检报告认可,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王守贺从商务局指定的供应商乌鲁木齐市新疆九鼎农产品批发市场A-055号库房处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刘宪军果蔬批发店,以11元/公斤的进价,采购了10公斤/1件生姜,当日投放到直销店进行销售,销售价10.6元/公斤,因为当日直销店由乌鲁木齐市商务局限定价格是10.6元,所以设定的售价为每公斤10.6元。2025年1月20日,货架上未销售完的6.25公斤生姜被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10.6元/公斤全部买走用于抽样检验,2025年2月20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No:MTSPJK250010《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对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生姜的核查处置中,当事人向执法部门提供了供货商相关资质信息及双方的交易信息,一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二是通过提交了2025年1月16日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凭证编号:A0077407)印证了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的义务及主观上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截止立案调查时,该批次生姜当事人以10.6元/公斤的销售价格,全部售出。当事人获销售0元,扣除进价110元,亏损4元。
当事人购销农药残留超标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但是当事人在日常的经营中开展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办案机构确认当事人在蔬菜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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