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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2期

发布时间:2025-09-26   信息来源:   【字体: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2

一、新疆丝路花麒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经营的全脂纯驼乳粉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时,涉及我辖区1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202562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对陕西辰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全脂纯驼乳粉(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新疆丝路花麒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新疆花麒特乳奶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58日,规格型号:320/罐)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644-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和调制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JC25000000263332063ZX,日期:2025-7-1)。

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全脂纯驼乳粉系当事人委托新疆花麒特乳奶业有限公司于202558日所生产,共生产2002罐(规格型号:320/罐)。之后当事人授权的经销商陕西辰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对外销售,期间共售出318罐,后召回141罐,实际销售177。在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立即联系生产商及销售商暂停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和生产商一起发起召回通知,对已售出的产品进行召回,至83日,共召回141罐,连同之前生产商库存的1684罐产品,共计1825罐,全部退回生产商工厂,上述1825罐产品已由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目前当事人库存已没有该批次产品

本局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的规定,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安全负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自查原因,积极进行整改,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召回不合格全脂纯驼乳粉,消除隐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为保证产品质量,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于2025429日和58日到生产商工厂对受委托方全脂纯驼乳粉的生产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要求厂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履行了委托方的监督义务。另外,在该批次全脂纯驼乳粉出厂前,厂家已委托第三方对产品进行全项目的检验,同时在产品召回后也主动委托其他第三方对该批次产品的大肠菌群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均为合格,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并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同时,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企业之前未曾受过行政处罚。

上述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事实、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着罚过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5027.8元;

二、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5027.8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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