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老二活鱼海鲜店销售的牛蛙
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2026年1月16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老二活鱼海鲜店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6年1月16日)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6650100830730038ZX,日期:2026-02-12)。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对该抽检报告认可,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明: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牛蛙系当事人于2026年1月16日,从海鸿农产品中心B2-16号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海鲜批发部购进的,当日共购进了10公斤,购进金额160元。之后当事人以每公斤1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除抽检当日买走4.3公斤,剩下的在几日内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190元,目前店内已无该批次牛蛙。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了相关资质(营业执照、销售单、检测报告:HZ20260112102956)。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牛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进货票据及检测报告等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同时,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并及时改正,购进数量较少,违法情节轻微,且属于首次违法,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政府或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范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
2.严禁销售来源不明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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