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瑞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瑞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绿境天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瑞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98万元(环保投资8.889万元)。于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4253号(东经87°26′21.173″,北纬43°50′0.228″)租赁众联(新疆)科创园发展有限公司现有生产车间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总用地面积20260平方米。建设一条年拆解15000辆报废机动车生产线,其中拆解大型机动车4000辆/年、小型机动车10000辆、小型新能源汽车500辆/年、大型新能源汽车100辆/年、电动三轮、两轮400辆/年。本项目污水处理站、危废贮存库、一般固废堆场、固废堆棚、事故水池、地磅、报废车辆存放区、雨水收集池、办公区等设施依托现有工程,新增拆解工具、仪表及防护设备,同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拆解过程中仅对拆解下来的悬架、车身等进行撕碎处理,不涉及破碎工序。冬季供暖依托现有换热站。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城市污水厂处理。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生活垃圾交由城市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施工期设备安装过程中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油液拆解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危废贮存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硫酸雾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15米高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拆解、切割工序须在密闭车间进行,切割设备配套移动式工业吸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采用专用制冷剂收集器收集制冷剂,确保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城市污水厂处理。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运营期产生的废钢铁(含五大总成)、废有色金属合金部件、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引爆后的废安全气囊、废锂电池、废制冷剂、安全带及内饰收集后进行综合利用。废海绵、布艺、皮具、其他电子零部件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废油液、废铅酸蓄电池、废机油滤清器、废尾气净化装置、废电容、废制动衬片、废电路板及电子元器件、废电气开关、废油箱、废活性炭、废制冷剂(含氟利昂)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贮存库、新能源车辆拆解区、废油拆解区等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验车区、拆解车间等按照一般防渗区要求防渗。一般工业固废的暂存场所建设及污染控制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
(八)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非甲烷总烃0.022吨/年,从2023年经开区204台燃煤设施拆改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
(九)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审核。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改建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5年4月2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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