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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王足来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6   信息来源:   【字体:

关于向王足来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公告

王足来(身份证号:411325********299X):

2008年10月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太原南路西侧青水湾1号院西北角建设9间平房。(1、东西走向建设房屋7间,地上一层,砖混结构,长约20米,宽约5.6米,面积约112平方米;2、南北走向建设房屋1间,地上一层,砖混结构,长约6米,宽约5米,面积约30平方米;彩钢板房1间,长约6米,宽约5米,面积约30平方米。)该处9间平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经查,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你作出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乌经开城管【2024】第W026号)(详见附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地址:经开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二楼行政执法办公室,联系人:任志勇,电话:130****8556),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应自本《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乌经开城管【2024】第W026号)

经开区(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