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环评(经)审〔2025〕3号
关于乌市第126中学教育集团望谷路校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教育局:
你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辰光启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乌市第126中学教育集团望谷路校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项目投资31900万元(环保投资55万元),位于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望谷路以西、环谷路以北、鸣谷路以东、环谷路西一巷以南(东经87°23′14.860″,北纬43°49′51.997″)建设乌市第126中学教育集团望谷路校区项目,主要建设初中教学楼、高中教学楼、实验楼、预留高中综合楼、图书阅览室、多功能礼堂、消防水池和设备用房、室外运动场、看台、广场、门卫室、相关附属配套设施,同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总用地面积61000平方米,冬季依托市政供热管网供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排入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厂处理。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二)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验废气采用排气扇加强通风后无组织排放,确保氯化氢、硫酸雾等污染物排放满足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实验清洗废水(2-4次)经实验室专用管线排入酸碱中和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厂处理。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一次性耗材(一次性手套、口罩和废包装物等)、过期化学试剂、废试剂瓶及废玻璃器皿、实验室废液、一次清洗废水、伤口处理医疗垃圾、废药品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5年4月1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