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环评(经)审〔2025〕5号
关于八一钢铁炼钢厂150t产线新建宽厚板连铸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首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八一钢铁炼钢厂150t产线新建宽厚板连铸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3895.63万元(环保投资527.34万元),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八一钢铁炼钢厂150t产线新建宽厚板连铸机项目(东经87°17'22.390″,北纬43°50'31.550″)。项目不新增占地,项目保护性拆除现有2#方坯连铸机,在原位新建一台中厚板坯连铸机,包括新建在线及线下周转件、维修区及配套辅助设施,公辅设施内容根据适用性进行拆除、利旧改造或新增。生产工艺:钢水运输→浇注→结晶→二次冷却→拉矫→一次火焰切割(氢氧切割)→去毛刺→称重喷印→冷却→二次火焰切割(部分下线)→二次称重喷印→下线,年产合格板坯165万吨。冬季依托厂区自产蒸汽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生活污水系统。
(二)合理布局,在项目运营期间,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回转台区域大包浇注产生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现有150t转炉三次除尘系统(袋式除尘)净化处理,通过现有排气筒DA069排放;中间罐(包)倾翻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现有150t精炼除尘系统(袋式除尘)净化处理,通过现有排气筒DA067排放;一次火焰切割(氢氧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新建的湿电除尘系统净化处理,通过新建排气筒P1排放;二次火焰切割产生的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新建的湿电除尘系统净化处理,通过新建排气筒P2排放;确保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确保生产车间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中有厂房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连铸结晶器循环水系统废水循环使用;连铸机蒸发空冷器冷却水回用于喷淋水循环系统循环使用;连铸机设备间冷却水回用于净循环水系统使用;净循环水系统产生的排污水排入浊循环水系统(旋流沉淀池+化学除油+高速过滤器),其中:部分旋流沉淀池处理后的污水回用于冲渣及充氧化铁皮工段后,再进入浊水处理系统使用,部分旋流沉淀池处理后的污水再经过化学除油+高速过滤器回用于连铸二次喷淋、冷却工段,最后再进入浊水处理系统使用。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耐火材料、废渣在厂内综合利用,废品、切头切尾切缝下脚料、钢水罐钢水罐注余及钢渣、中间罐注余及残渣及除尘灰回炼;废氧化铁皮、水处理污泥收集后至八钢烧结厂回用;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和除油系统废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管理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项目应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有关要求,开展企业环保绩效分级,确保建设项目原辅材料、无组织排放、VOCs治污设施、排放限值、监测监控水平等指标达到A级水平。
四、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改建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5年4月21日
抄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队,新疆首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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