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环(经)告承〔2025〕2号
新疆锦湖油脂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由新疆中新荣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锦湖油脂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精炼食用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公司申报情况
(一)你公司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已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公司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删减后的电子版PDF格式原件1份)。
(三)你公司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投资20000万元(环保投资344万元),于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2166号(东经87°23′23.551″,北纬43°53′50.982″)建设年产12万吨精炼食用油项目。项目用地面积约38043.34平方米(合57亩),总建筑面积21479.72平方米。项目拟建设7条生产线,分别为:1条日产300吨精炼油生产线、1条日产300吨脱蜡生产线、1条日产100吨精炼生产线、1条日产300吨分提生产线、1条日产100吨分提生产线、1条日灌装200吨PET小包装生产线及1条日灌装200吨PET中包装生产线。配套建设:总库容约5万吨的油罐区、150万大卡燃气导热油炉及2吨燃气蒸汽锅炉各一台、1吨蒸汽发生器两台、日处理20吨污水处理站一座;装机容量2000KVA+630KVA合计2630KVA的高低压配电站一座,同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建成后年产12万吨精炼食用油。项目生产用热采用自供蒸汽,综合办公楼采用电采暖。
(四)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颗粒物0.051吨/年,SO2 0.150吨/年、NOX 1.134吨/年,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烧结机头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轧钢厂热轧加热炉低氮改造项目、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区)降氮升级改造项目、八钢公司焦炭料场封闭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VOCS0.27吨/年,从2023年经开区204台燃煤设施拆改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待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025年4月1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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