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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铅蓄电池暂存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4-23   信息来源:   【字体:

乌环评20256

关于废铅蓄电池暂存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鑫达晟川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乌鲁木齐科创星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废铅蓄电池暂存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租赁经开区(头屯河区)金岭西一路399乌鲁木齐智能终端电子产业园内20#库房1库房101室、21#库房2库房101室的2闲置危险品仓库实施废铅蓄电池暂存点建设项目20#库房1库房101室:东经87°19'28.863北纬43°48'56.04021#库房2库房101室:东经87°19'32.513北纬43°48'56.862。),用地面积90.72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经环保设计、施工,闲置危险品仓库作为废铅蓄电池暂存点使用,设置3个废铅蓄电池存放区同时,配套建设导流槽、应急池、碱液喷淋塔等环保工程项目收集废铅蓄电池、破损铅蓄电池后分类存放在带盖的塑料周转箱中,项目不涉及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拆解与提炼回收工序。项目建设及贮存要求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新环字〔201890)号)执行。项目建成后,废铅蓄电池最大收贮量为30t,年周转量为200t贮存时间不超过1年。本项目废铅蓄电池的运输、处置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项目运营期无需供热。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车辆洒水抑尘、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要求。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厂处理。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暂存区内产生的硫酸雾经负压收集进入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废气中的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厂界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事故状态收集的酸液、事故清洗废水等须经导流槽排入1平方米应急事故池,同流入应急池内其他液体废物作为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厂处理。

(六)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危废贮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设计建设;破损铅蓄电池储存区、完整铅蓄电池储存区2个分区及导流槽、围堰、应急事故收集池等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劳保用品、废拖把、废抹布收集中送至填埋场处理。废电解液、喷淋塔废碱液、废碱包装袋、报废包装物、容器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七)加强危废暂存间运行管理,定时巡检、维修,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审核。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十一你公司须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后方可从事相关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三、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改建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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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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