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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发布时间:2025-04-23   信息来源:   【字体:

乌环(经)告承〔20253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国家紧急

医学救援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你公司2025415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由新疆中天聚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自治区人民医院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公司申报情况

(一)你公司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已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公司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版、删减后的电子版PDF格式原件1份)

(三)你公司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总投资37500万元(环保投资947万元,于乌鲁木齐市兴庆湖路与韶山街交会处西南侧(东经87°26′52.825″, 北纬43°48′57.977″建设自治区人民医院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项目。项目新建工程建筑面积43040平方米,建设综合楼1(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大型设备增加用房),锅炉房、医疗废物暂存间、加药间1栋,汇流排间(含液氧储罐气源站)1栋,高压氧舱1栋,门卫室1栋;改造现有建筑面积11960平方米,包括白鸟湖院区现有1#6#住院楼;并配套建设有人防附属设施及道路、给排水、供热、电力、消防等附属设施同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新建工程总计设病房500张,门诊接待能力600/天。冬季由24/小时的燃气锅炉供暖(11备)若设置辐射装置,应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二氧化硫 0.068/年、氮氧化物0.64/年,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烧结机头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轧钢厂热轧加热炉低氮改造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02542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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