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石油风之帆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你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朗新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中石油风之帆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750万元(环保投资90.5万元),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西一路以西、沙坪路以南(东经87°26′49.006″,北纬43°53′41.288″)建设中石油风之帆加油站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6001.02平方米,新建站房、罩棚各1座,30立方米双层汽油储油罐2个,30立方米双层柴油储油罐2个,60立方米LNG卧式储罐1个,LNG撬装一体机1个,充电桩2座,加油机4台,加气机2台,设置油气回收系统、防渗漏监控系统、液位监控报警系统、BOG回收系统等,并配套建设充电桩、洗车房及汽服间等辅助工程,隔油池、三级沉淀池等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销售成品油5260吨,其中汽油4558吨/年,柴油702吨/年;年销售LNG天然气2520吨。冬季供暖使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排入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厂处理。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二)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配套油气回收系统、防渗漏在线监控系统,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3中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
(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洗车废水经隔油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油罐委托专业清罐单位清洗,油罐清洗油泥、清洗废液委托具备相应处置资质单位清理、转运、处置,不在站内贮存;隔油池及三级沉淀池中产生的污泥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柜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埋地油罐、加油区、卸油区、卧式LNG储罐和LNG撬装一体机等按照重点防渗要求建设。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改建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5年5月2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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