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市隆美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增生产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隆美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辰光启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市隆美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增生产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7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工业园区四期明晨街396号(东经87°21'1.938"、北纬43°51'30.108")建设乌鲁木齐市隆美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增生产设备项目。项目新增3台吹塑机、6台注塑机,改建后总设置6台吹塑机、8台注塑机及配套设备用于生产塑料壶、塑料桶,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依托现有厂房、办公楼等基础设施,不涉及拆除车间及设备。生产工艺:上料混合、熔融、注塑(吹塑)、冷却成型、刷标。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844吨塑料制品,全厂生产规模调整为年产1300吨塑料制品。项目不新增用地,冬季依托凌志化工现有燃气锅炉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二)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序均在厂房内进行,注塑机、吹塑机、刷标机产生的注塑废气及丝网印油墨废气二次密闭,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无组织管控,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通过全封闭车间及洒水降尘处理后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运营期产生的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作为原料回用,废催化剂、废油墨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五)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0.07吨/年,从新八钢公司焦炭料场封闭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非甲烷总烃0.71吨/年,从新疆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
(九)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改建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5年5月3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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