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畜共患病疫苗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天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新达广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人畜共患病疫苗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7604.02万元(环保投资840万元),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头屯河工业园区金屯路109号(东经87°23'45.770″,北纬43°54'36.785″)建设人畜共患病疫苗研发中心项目,项目不新增用地。项目拆除原灭活苗GMP五车间,新建人畜共患病疫苗研发中心,项目设置人畜共患病实验室、动物舍、办公室,用于布病疫苗、结核疫苗、炭疽疫苗、副结核疫苗的研发。项目污水处理站、1#常温危废库、冷冻危废库、包材库等设施依托现有工程。研发工艺:以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钠等化学试剂为原辅料,进行细胞复苏与培养、病毒接种与扩增、病毒收获与纯化、动物攻毒实验、样本采集与检测、病毒灭活、层析纯化、无菌检测、无菌灌装。项目建成后年研发布病疫苗1000毫升,结核疫苗1000毫升,炭疽疫苗900毫升,副结核疫苗1000毫升。项目冬季依托现有3台总装机14吨/小时的蒸汽锅炉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排入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厂处理。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二)在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验室废气经生物安全柜过滤器、洁净实验室空气洁净系统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动物房臭气经高效过滤器去除病原微生物,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硫化氢、氨气及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清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饲养笼具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后与生活污水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废包装材料、纯水制备废滤材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合规处置,废耗材、含蛋白等废液、废疫苗、动物排泄物及垫料、动物尸体、危废废包装材料、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常温、冷冻危废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改建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5年5月2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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