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乌苏啤酒有限公司PET瓶鲜啤灌装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乌苏啤酒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中新荣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乌苏啤酒有限公司PET瓶鲜啤灌装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484万元(环保投资24万元),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591号新疆乌苏啤酒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内建设PET瓶鲜啤灌装线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31'27.956″,北纬43°53'1.847″,项目不新增用地。项目安装灌装机、杀菌机等设施,利用原有鲜啤灌装线改造为一条PET瓶鲜啤灌装生产线和钢瓶灌装生产线,以厂区生产的啤酒为原料,生产PET酒瓶进行灌装后包装和购置钢瓶灌装。生产工艺:吹瓶、套标喷码、灯检、消毒清洗、灌装、拧盖、除水、包装、入库。项目建成后年产1200吨PET包装鲜啤和300吨钢瓶包装鲜啤。冬季采暖依托原有供热工程。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在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三)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在厂房内进行,吹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光氧工艺处理后,通过一根23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排入原有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及其修改单中的“表1预处理标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运营期产生的废瓶胚、废瓶盖、废包装材料收集后综合利用,污泥运至填埋场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六)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非甲烷总烃0.0033吨/年,从2023年乌鲁木齐县705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两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5年6月1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