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分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5日-2025年6月16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3773140、3757138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202窗口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 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乌鲁木齐东诚亿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化玻璃生产加工建设项目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经开区)金湖路469号 |
乌鲁木齐东诚亿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新疆博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600万元(环保投35万元),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金湖路469号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钢化玻璃生产加工建设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7'9.396",北纬43°49'13.389",项目总用地面积为3697.4平方米。项目建设2条生产线,分别为中空玻璃生产线1条,钢化玻璃生产线1条,生产工艺:以玻璃原片为原料,经切割、磨边、清洗、钢化处理、检验等工序生产钢化玻璃;以铝条、分子筛、丁基胶和硅酮胶为原料,铝条制框、灌装分子筛后经涂胶、合片平压、密封、检验等工序生产中空玻璃。项目建成后年产钢化玻璃4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5万平方米。冬季采用电采暖。 |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在厂房内进行,调胶、涂胶工序在封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引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CO)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简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打磨工序采用湿法工艺,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B.1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运营期产生的玻璃磨边及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每年非生产期清空一次沉淀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沉淀箱沉渣、废弃玻璃和边角料进行综合利用。废胶桶、废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非甲烷总烃0.025吨/年,从新疆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两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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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乌鲁木齐多余商贸有限公司长运加油站储油双层罐及加油机改建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庐山街28号 |
乌鲁木齐多余商贸有限公司长运加油站 |
新疆绿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3.8万元)。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庐山街28号进行长运加油站储罐及加油枪改建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1′32.979″、北纬43°50′46.205″,项目不新增用地。项目拆除8个20立方米单层储油罐,改建为3座30立方米SF双层汽油罐,1座40立方米SF双层汽油罐,1座40立方米柴油罐,8台自吸式加油机调整为8台潜泵式双枪加油机,项目依托现有站房、储油区、一体化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年销售汽油1900吨/年,柴油80吨/年。冬季采暖由市政供暖管线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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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排入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厂处理。废旧设备及油污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不在站区清理处置;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二)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厂界西侧临近主干路庐山街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配套三级油气回收系统、防渗漏在线监控系统,确保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5.4排放限制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四)项目产生的洗车房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冲洗废水经隔油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含油抹布手套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油罐委托专业清罐单位清洗,清罐废油渣、清洗废液委托具备相应处置资质单位即产即清,不在站内贮存;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非甲烷总烃0.168吨/年,从新疆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两倍替代。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埋地储罐区、输油管道、危废暂存间、应急事故池等按照重点防渗要求建设。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订完善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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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啤酒有限公司PET瓶鲜啤灌装线项目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591号 |
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中新荣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投资484万元(环保投资24 万元),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591号新疆乌苏啤酒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内建设PET瓶鲜啤灌装线项目,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 87°31'27.956″,北纬43°53'1.847″。项目安装灌装机、杀菌机等设施,利用原有鲜啤灌装线改造为一条PET瓶鲜啤灌装生产线和钢瓶灌装生产线,以厂区生产的啤酒为原料,生产PET酒瓶进行灌装后包装和购置钢瓶灌装。生产工艺为:吹瓶、套标喷码、灯检、消毒清洗、灌装、拧盖、除水、包装、入库。项目建成后年产1200吨PET包装鲜啤和300吨钢瓶包装鲜啤。冬季采暖依托原有供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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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三)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在厂房内进行,吹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光氧工艺处理后,通过一根23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排入原有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及其修改单中的“表1预处理标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运营期产生的废瓶胚、废瓶盖、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污泥运至填埋场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六)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非甲烷总烃0.0033吨/年,从2023年乌鲁木齐县705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两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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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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