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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惠智通电子有限公司电器电子产品循环经济产业化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6-05   信息来源:   【字体:

关于乌鲁木齐惠智通电子有限公司电器电子

产品循环经济产业化改扩建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鲁木齐惠智通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盛源祥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惠智通电子有限公司电器电子产品循环经济产业化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48万元(无环保投资),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二师合作区综合产业区金湖路599东经87°27′14.893″,北纬43°49′30.475″)进行项目建设,项目不新增占地。项目利用现有厂房建设,依托厂区现有生产线设备及配套设施进行拆,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建设内容及规模:洗衣机拆解线新增8个拆解工位,新增20名工作人员,原有工作班制由一班制调整为两班制,每班工作时长为8小时项目新增拆解量30万台,其中新增拆解废旧电冰箱5万台、废旧洗衣机21万台、废旧CRT电视4万台。项目建设完成后,厂区总拆解废旧电器规模由50万台调整为80万台。冬季采暖由集中供热供应。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城市污水厂处理。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二)在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合理布局,在项目运营期间,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拆解工序均在厂房内进行,废旧洗衣机、冰箱拆解线及塑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15m高排气筒排放,冰箱主体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少量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排放,锥屏分离工序在微负压密闭房间进行,产生的铅及其化合物与CRT电视电脑拆解线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排放浓度标准要求。

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A.1特别排放限值,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五)运营期产生的废旧冰箱平衡盐水经稀释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运营期产生的废塑料、废制冷剂、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废玻璃、电容器、废电子杂件、废电线、废电源、废压缩机、废屏玻璃、废电动机、废保温材料等一般固废工业固体废物外售后由外售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洗衣机配重、废保温材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等不可回收利用的固废运至合规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锥玻璃、荧光粉、废矿物油、废线路板、废制冷剂(含氟利昂)、铅及其化合物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非甲烷总烃0.0235/年,从2023年经开区204台燃煤设施拆改项目两倍替代;颗粒物0.074/年,从八钢公司焦炭料场封闭项目两倍替代。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改建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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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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