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东诚亿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化玻璃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鲁木齐东诚亿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博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东诚亿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化玻璃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项目投资600万元(环保投35万元),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金湖路469号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钢化玻璃生产加工建设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7'9.396",北纬43°49'13.389",项目总用地面积为3697.4平方米。项目建设2条生产线,分别为中空玻璃生产线1条,钢化玻璃生产线1条,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生产工艺:以玻璃原片为原料,经切割、磨边、清洗、钢化处理、检验等工序生产钢化玻璃;以铝条、分子筛、丁基胶和硅酮胶为原料,铝条制框、灌装分子筛后经涂胶、合片平压、密封、检验等工序生产中空玻璃。项目建成后年产钢化玻璃4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5万平方米。冬季采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在厂房内进行,调胶、涂胶工序在封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CO)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简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打磨工序采用湿法工艺,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B.1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运营期产生的玻璃磨边及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每年非生产期一次排空,废水污染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材料、沉淀箱沉渣、废弃玻璃和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定期综合利用。废胶桶、废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非甲烷总烃0.025吨/年,从新疆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两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5年6月1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