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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1   信息来源:   【字体:

一、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繳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繳納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非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2.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3.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4.吸纳新疆籍劳动力就业的家政服务企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5.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喀什、和田地区有组织转移城乡富余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基金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资金来源

企业社保补贴由中央、自治区和市级就业资金承担。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就业困难人员;2.新疆籍劳动者;3.非新疆籍劳动者;4.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5.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资金来源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由中央、自治区和市级就业资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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