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
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有序推进我局信用承诺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发改经贸〔2023〕24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信用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形成信用主体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内向我局提出办理施工许可事项申请的建设责任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一)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信用主体在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乌鲁木齐)”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由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上报录入“信用中国”后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
第三章承诺内容
第五条承诺内容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三)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四)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由信用主体自愿作出,在本级政府网站及相关网站公示信用承诺书。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由信用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三个月后提出,在“信用中国”申请修复信用。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七条本工作细则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工作细则由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