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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19   信息来源:   【字体: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

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有序推进我信用承诺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发改经贸〔2023240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信用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形成信用主体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内向我局提出办理施工许可事项申请的建设责任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信用主体在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乌鲁木齐)”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由我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上报录入信用中国后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

第三章承诺内容

第五条承诺内容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三)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四)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由信用主体自愿作出,在本级政府网站及相关网站公示信用承诺书。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由信用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三个月后提出,在“信用中国”申请修复信用。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七条本工作细则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工作细则由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