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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19   信息来源:   【字体: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有序推进我信用承诺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发改经贸〔2023〕24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信用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形成信用主体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内向我局提出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一)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部分证明材料可用信用承诺书代替。行政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审批替代性承诺,信用主体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由我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上报录入“信用黑名单”后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

第三章承诺内容

第五条承诺内容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在本级政府网站及相关网站公示信用承诺书。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七条工作要求

(一) 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人,专人负责,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二) 加强宣传引导。经常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增强信用自律意识,促进公共场所卫生单位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本工作细则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工作细则由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