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细则
一、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我区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工作,按照市诚信办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工作方案》及区诚信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有助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也是推动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
三、本细则适用于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工作的有关管理。
四、本细则适用对象是《区城市管理局信用承诺许可事项清单》中所列行政许可事项,向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包括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
五、区城市管理局业务科负责行政许可信用承诺的审查和管理。区城市管理局其他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六、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各项制度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
(四)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
(五)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六)在“信用中国(乌鲁木齐)”网站中无严重失信记录。
(七)同意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八)自愿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如违背承诺,依法依规承担有关责任。
(九)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其他承诺
七、区城市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有关网站、政务大厅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信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承诺内容、承诺期等。如上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的,我局将对接并按标准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并通过有关网站、政务大厅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
八、区城市管理局业务科应告知信用主题以网上下载、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等方式快捷高效取得规范信用承诺文本,并指导信用主体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九、《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科室存档。
十、信用承诺归集公示。区城市管理局相关科室应按照区发改委相关业务要求及时将已产生信用承诺信息数据反馈,由区发改委统一在信用中国(乌鲁木齐)进行公示。
十一、承诺应用
(一)信用监管。区城市管理局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在各承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下,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服务通道。对违诺者,市城管局在办理行政事项或服务过程中,不再给予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同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十二、区城市管理局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十三、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十四、本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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