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经开教发〔2021〕32号 发文日期:2021年3月1日 有效性:现行有效 制定机关:经开区(头屯河区)教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学前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20]6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乌发改收费[202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执行办法
第二条 2020年秋季以后入园的幼儿按照《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学前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20]62号)文件执行,已入园的存量的中班、大班幼儿仍按照《乌鲁木齐市实施15年免费教育的意见》(乌党办发[2017]95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免费学前教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乌教发[2017]66号)文件关于学前教育免费补助政策相关条款实施。
经开区学前教育的补助对象为乌鲁木齐市户籍年满3周岁及以上(截止当年8月31日)的在园适龄儿童;
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年满3周岁及以上(截止当年8月31日)的在园适龄儿童:
1.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须在乌鲁木齐市居住半年以上。需提供在乌鲁木齐居住证,居住证应表明已实际居住年限,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
2.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须在乌鲁木齐市务工。需提供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乌鲁木齐务工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劳动合同的需在社区开具证明。
3.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按照规定参加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连续半年以上,需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凭证》(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享受本政策后,幼儿在园期间监护人须持续连续缴纳本市社保)。
4.计划生育状况证明原件。幼儿出生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需户籍地提供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随迁幼儿享受本市户籍待遇。
军人子女享受本市户籍待遇。
第三条 对农村学前三年儿童实行免保育费、免幼儿读本费和补助伙食费、采暖费政策,对本区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举办的农村幼儿园(含民办、其他部门办)按照保教费和伙食费600元/生/月、幼儿读本费130元/生/年、采暖费12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城镇学前儿童实行补助保教费、幼儿读本费和采暖费政策。对本区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举办的城镇幼儿园按照保教费400元/生/月、幼儿读本费130元/生/年、采暖费12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学年的财政补助按12个月计算,补助金额合计5050元/生/年。
第四条 幼儿园保教费收费
(一)公办幼儿园(含教育部门办园、事业单位办园、企业办园)保教费与普惠性幼儿园执行统一标准,实行分级收费,符合教育部门确定的免补条件的幼儿,在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家庭承担:一级园幼儿园600元/生.月,二级幼儿园450元/生.月,三级幼儿园300元/生.月。
(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实行分级收费,符合教育部门确定的免补条件的幼儿,在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家庭承担:一级园幼儿园600元/生.月,二级幼儿园450元/生.月,三级幼儿园300元/生.月。
(三)幼儿园伙食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乌发改收费【2021】74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补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监督
第五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补助资金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六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幼儿园保教费,支出范围:水电费、交通差旅费、邮电费、图书资料费、园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炊具更新、购买低值易耗品、教职工培训费,以及人员工资和社保缴费等费用开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偿还债务,不得用于接待费支出。
幼儿读本费130元/生/年,支出范围:幼儿读本、教师用书、教学挂图、教学图片、教学资料包及教学光盘等。
暖气费120元/生/年,主要用于幼儿园冬季采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区教育局与幼儿园协商,对愿意承担学前教育补助资金并执行分级最高限价的幼儿园由双方于每年秋季开学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区教育局于每年8月向社会公示签订协议的幼儿园名单。发布招生通告,明确招生对象、招生办法,说明报名时必须提供的材料等。
(三)在规定的时间由家长或监护人带适龄幼儿到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幼儿园组织园内幼儿提交相关材料,本市户籍幼儿需提供户口簿(含身份证号)原件及2份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幼儿需提供户口簿(含身份证号)、父(母)居住证、父(母)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父(母)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凭证、计划生育状况证明原件及各2份复印件,经初审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退还相关材料原件,留存相应复印件,并在园内对符合条件幼儿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将符合条件幼儿名册及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拟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报送区教育局审核。
(四)区教育局对幼儿园申报的补助对象、财政补助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将审核结果于幼儿报到注册前反馈幼儿园,同时将符合条件幼儿名册及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并抄报市教育局。幼儿园在报到注册时,根据区教育局的审核结果,按照与区教育局签订协议、发改部门收费文件的规定对相关幼儿收取费用。
(五)区财政局复核符合条件幼儿名册及相关材料,确认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将相关材料复印件退还区教育局留存,按照符合条件补助对象人数、补助标准核拨财政补助经费,并审批相关项目预算。
(六)幼儿园每年应按规定制定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经区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每学期末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幼儿情况进行复查,并于放假前两周内将相关幼儿名册、变动情况说明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区教育局。
(七)区教育局对幼儿园报送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放假前两周内将有关幼儿名册、变动情况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复核。
(八)区财政局复核相关材料,确认符合规定的,按照符合条件补助对象人数、补助标准核拨财政补助经费,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方式:教师工资及社保按月拨付,公用经费按幼儿园实际使用情况分次拨付。对各幼儿园补助资金“多退少补”。
第八条 区财政局将区县应承担学前三年学前教育补助资金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九条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机制,实行法定代表人、园长负责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要制定财政补助对象审核制度、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准确审核补助对象,不瞒报、不漏报。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委托协议书、补助对象申报材料、公示情况、补助对象名册及变动情况、补助资金使用及相关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各类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要切实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开设财政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教育局应当加强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区教育局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建立幼儿园幼儿注册信息系统,确保幼儿信息、幼儿园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经发改部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违反收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将相应扣减直至停止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幼儿园取得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发改、审计、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区财政、教育部门不定期对财政补助对象证明材料、变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追缴或扣减有关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学前教育补助保教费政策措施保障
第十四条 强化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教师待遇和保障条件。关心爱护幼儿教师,以优惠的政策、优厚的条件吸引更多人才从事学前教育。新招聘的学前教师与当地在编教师同等待遇,并享受当地津补贴政策。可参照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为幼儿园专任教师发放班主任津贴。落实农村幼儿园教师和支教干部食宿、交通和安全保障,强化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督导评估长效机制,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按照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制度和规定,对普惠性幼儿园补助资金使用、师资水平、保教质量、管理水平和依法办园等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督导结果作为奖励惩戒、责任追究及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确保幼儿园免费补助资金规范使用,保教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六条 规范幼儿园等级评估制度。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教基〔2015〕3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辖区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一、二、三级幼儿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级,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级,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级。各级各类幼儿园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评定等级满两年后,方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定上一等级。
第十七条 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收费〔2013〕3624号)、《关于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461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15年免费教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财教〔2017〕117号)、《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乌发改收费〔2017〕72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乌发改收费[2021]74号)等文件精神,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另外收取费用。幼儿园要设置固定的收费公示栏,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规范课程和教材管理。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自治区双语幼儿园课程设置相关要求设置课程,建立完善课程体系。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到幼儿一日生活和教育教学全过程,做到幼儿园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全覆盖。统一使用自治区党委审定的幼儿读本和教师用书,任何幼儿园不得随意选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外的教学用书、幼儿读物。幼儿园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幼儿教材、读物或教辅教材。幼儿园教师应使用教师指导用书、教师参考用书,科学指导幼儿活动和游戏。幼儿园活动室、幼儿阅览室不得摆放不适合幼儿的图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咨询单位:教育局 咨询电话:0991-3773008 咨询地址:维泰大厦三楼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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