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经开政办规〔2022〕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2年5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关于加强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培育新税源和新经济增长点,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推动我区“两业并举、产城融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指重点培育楼宇是指地理位置处于经开区(头屯河区)范围内,已建成并完成竣工验收、开业经营的总部楼宇或商业写字楼,且楼宇运营管理机构已在经开区(头屯河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统一运营管理的商务楼宇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含)(不含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公寓及自建自用楼宇面积)。
(二)在经开区(头屯河区)新开设“百年老店”“老字号”、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品牌的新疆首店、乌鲁木齐首店的商业楼宇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第二条支持对象
(一)本意见所指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的支持对象是指符合《经开区(头屯河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试行)》(乌经开政办规〔2021〕2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打造总部经济基地的产业导向”的经济形态,购买或租赁以上总部或商务写字楼,完成属地工商注册、合法经营纳税的企业:一是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或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区域销售、研发、运营、结算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或组织机构。二是金融创投、中介服务、电商云商、文化创意、科技研发、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
(二)本意见所指楼宇经济的支持对象还包括重点培育楼宇的运营管理机构,需具有属地独立法人资格,所运营的楼宇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共享性服务平台,明确符合我区发展方向的特色主导产业。
(三)本意见所指楼宇经济的支持对象还包括在经开区(头屯河区)新开设、入驻“百年老店”“老字号”、商贸流通领域内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品牌的新疆首店、乌鲁木齐首店的商业运营方。
第三条认定程序
经开区(头屯河区)设立“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专项列支,用于本意见支持政策的兑现。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五条 对租赁或购买经开区(头屯河区)楼宇资源的入驻企业的支持政策。
(一)办公场所支持
1.对于新引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其它楼宇经济入驻企业,首次在经开区(头屯河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的10%或1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20%),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新增地方财力。享受购置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租或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如确因提高利用效率而转租的,则需退回所享受的补贴资金。
2.对于新引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其它楼宇经济入驻企业,完成属地化手续并承诺正常经营5年以上,年度新增地方财力在100万元以上,3年内按以下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最高补贴租金标准为高铁片区2.5元/平方米/天,其他区域为2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均可享受以下政策(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新增地方财力)。
(1)新增地方财力强度达到800元/平方米以上的年度,给予100%的租金补贴;
(2)新增地方财力强度在800元(含)—600元/平方米的年度,给予80%的租金补贴;
(3)新增地方财力强度在600元(含)—400元/平方米的年度,给予50%的租金补贴。
(二)提质增效支持
对于经开区(头屯河区)现有总部企业,自实现纳税额1亿元以上的年度起,连续三年以每年新增地方财力为基数,按形成的增长幅度给予不超过3年的提质增效奖励。增长5%(含)—20%的,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增长20%(含)—40%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含)—60%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含)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三)支持发展商业品牌首店
对在经开区(头屯河区)引进新开设的“百年老店”“老字号”、行业知名品牌新疆首店、乌鲁木齐首店的商业运营方,项目投资不限面积,经区商务局认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2年按照开业营业当年60%、第二年40%比例发放,或分别在开业营业当年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楼宇经营管理机构的支持政策
(一)对于重点培育楼宇的经营管理机构从区外引进企业,所引入驻企业在1个会计年度内新增地方财力合计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8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未达到下一级奖励台阶前,年度新增地方财力总额每高于上一级奖励台阶35%,另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例:如某楼宇该会计年度新增地方财力1500万元,即高于1000万元50%,则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奖励额度=50万元+10万元=60万元)。
(二)在政策期剩余会计年度中,新增地方财力达到下一级奖励台阶的,奖励金额扣除之前年度已享受的奖励后,按差额给予(例:如某楼宇该会计年度新增地方财力2500万元,即达到2000万元奖励台阶,且该楼宇经营管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已享受1000万元奖励台阶奖励额,则该年度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奖励额度=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
以上补贴时限从首次享受奖励的会计年度起(含)计算,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可享受,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政策兑现程序
第七条 本意见中奖补资金兑现申请,按照初审报送、审核审定、拨付兑现的程序,集中办理。
(一)初审报送
1.本意见中各类补贴政策采取企业自愿的申请原则,符合办公场所支持、提质增效支持的企业和楼宇经营管理机构可向区招商服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经开区(头屯河区)总部(楼宇)经济政策补贴申请表》;
(2)新入驻企业在经开区(头屯河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3)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署至少5年内不外迁的承诺书;
(4)企业入驻后的新增地方财力认定,以区财政局、税务局对上年度的审核为准;
(5)租赁办公场所的新入驻企业与楼宇管理机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及完税证明;
(6)购买办公场所的新入驻企业与楼宇业主签署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完税证明;
(7)如有必要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本意见中各类补贴政策采取企业自愿的申请原则,符合首店奖补条件的企业,可向区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经开区(头屯河区)首店经济补贴申请表》;
(2)新开设、入驻“百年老店”“老字号”、商贸流通领域内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品牌的新疆首店、乌鲁木齐首店提供,①工商注册②税务登记③授权书(授权合同)④房屋租赁合同(连续租期不少于2年)等相关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3)如有必要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审定。区招商服务局或区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会同区财政局、税务局评定审核,核算入驻企业奖补和楼宇运营奖励资金额,提出奖补方案报区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
(三)拨付兑现。经审定通过的奖补方案,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招商服务局或区商务局进行兑现,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依据本意见享受政策支持的企业未满5年迁出经开区(头屯河区)或注销的,须向经开区(头屯河区)全额退还所享受的支持政策所得。
第九条企业年度获得区级各类财政补贴、奖励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年度实际贡献额;企业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奖补。
第十条 有重大经济贡献的可享受一事一议,另行确定政策。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管委会(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文件:关于《经开区(头屯河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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