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经开区(头屯河区)对现行有效的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区级政府部门名义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后评估,现将评估结论公告如下:
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经开办发〔2011〕20号)、《关于印发困难群众住房援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经开办发〔2012〕103号)、《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乌经开办发〔2012〕73号)、《关于印发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资金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乌经开政办发〔2013〕118号)、《关于印发应急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乌经开政办发〔2015〕15号)、《关于印发楼栋长(巷道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经开政办发〔2016〕83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平安城市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乌经开政办发〔2014〕48号)、《经开区(头屯河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乌经开政办规〔2021〕1号)、《经开区(头屯河区)汽车产业链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支持政策(试行)》(乌经开政办发〔2021〕33号)、《经开区(头屯河区)促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乌经开政办规〔2022〕2号)。
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文化体育获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乌经开办发〔2011〕153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年度最具成长力工业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乌经开政办发〔2015〕10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年度工业十强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乌经开政办发〔2015〕11号)、《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办法(试行)》(乌经开政办规〔2022〕3号)。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