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的规定,对经开区(头屯河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对拟废止的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征集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经开政办发〔2014〕13号)
(二)《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发展孵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经开政办发〔2015〕57号)
(三)《关于印发开发区(头屯河区)支持企业上市孵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经开政发〔2017〕68号)
(四)《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经开政办发〔2016〕80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拟废止的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建议,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义提出的,请加盖公章。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联系。
三、本次征集意见建议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2日。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维泰大厦四楼4A17
联系电话:0991-3773185
经开区(头屯河区)司法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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