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经政办规〔2025〕4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制定机关:经开区(头屯河区)教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编外教师的管理,规范聘用程序,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头屯河区)国办中小学、幼儿园编外教师。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坚持“精简高效、按需设岗”,在保证编外教师素质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的同时,严格核定岗位数量,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四条 每年6月初,由区委编办根据中小学校下一学年在校学生数,按照自治区编制核定标准和教育教学实际需求,核定编外教师员额数总量。各中小学校向区教育局申报,经区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确定各学校编外教师员额数。
第五条 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07〕40号),各中小学校根据编外教师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将设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相应的岗位说明书报区教育局审批备案。
第三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聘用编外教师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具备法定学历和相应教师资格;身体健康,符合《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进行。
第八条 由各用人单位按照招聘需求发布招聘信息,自行组织报名、考核,确定试用人员。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九条 编外教师和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聘用期限、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反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劳动合同参照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合同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教师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限由各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结束前经考核合格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未达到录用标准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聘用合同》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编外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
(一)编外教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编外教师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签定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 编外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编外教师解除合同:
(一)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教师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外教师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录用编外教师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中小学编外教师岗位聘用,需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在相应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根据各单位制定的编外教师岗位等级变动方案,择优聘用。要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对应的职称。聘用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2年及以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开展中小学编外教师岗位等级变动工作:
(一)制定中小学编外教师岗位等级变动方案;
(二)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单位支委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四)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上报区教育局,印发聘用文件,明确岗位类别、等级、聘用时间。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编外教师的考核由区教育局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以各用人单位的聘用岗位职责为基础,采取与在编人员同等的考核标准。实行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编外教师与在编人员一同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再续聘。优秀比例与在编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一致,只取整数位,小数位不得自行进位。
第六章 工资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应按岗位需求为编外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到编外教师业务培训全覆盖,与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培训和职称评审。
第二十三条 编外教师按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学前教育编外教师工资标准按照不同教育层次和地域划分,具体待遇有所差别。
(一)两河片区、八钢片区等偏远片区
岗位类别 |
岗位级别 |
工资标准(元/月) |
专业 技术 岗位 |
副高级 |
5000 |
中级、硕士研究生 |
4800 |
|
初级、本科及以下 |
4600 |
|
试用期 |
4400 |
(二)西站片区、白鸟湖片区等较偏远片区
岗位类别 |
岗位级别 |
工资标准(元/月) |
专业 技术 岗位 |
副高级 |
4800 |
中级、硕士研究生 |
4600 |
|
初级、本科及以下 |
4400 |
|
试用期 |
4200 |
(三)开发区片区、高铁片区
岗位类别 |
岗位级别 |
工资标准(元/月) |
专业 技术 岗位 |
副高级 |
4600 |
中级、硕士研究生 |
4400 |
|
初级、本科及以下 |
4200 |
|
试用期 |
4000 |
编外教师在区属幼儿园工作满1年,第二年开始在初聘月工资基础上增加100元;工作满2年,第三年开始在初聘月工资基础上增加200元;工作满3年,从第四年开始在初聘月工资基础上增加300元,最高增加300元。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编外教师工资标准
编外教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非义务编外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编外教师工资变动的实施办法见附件1。
岗位工资:按照编外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9个等级,按照所具备学历或所取得职称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编外教师学历或职称发生变化后,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取得最新学历或职称的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编外教师的工作表现和资历,设置65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编外教师,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主要体现编外教师的实绩和贡献。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基础绩效奖,同时将每年第12月基本工资的额度纳入绩效工资。区教育局对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各区属中小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编外教师绩效工资的分配。
津贴补贴: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保留地区补贴、教龄津贴。
新参加人员工资待遇分为初期和期满后工资。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执行初期工资待遇(见附件2)。期满合格后,按所具备学历或所取得职称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转正后薪级工资可定高两级。新参加工作的编外教师具有硕士学位的,初期期满合格后,可以执行助理级一档岗位工资。
编外教师工资收入所需资金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财政局保障。根据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在编教师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调整编外教师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编外教师的招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格按照核定的员额数量进行招聘,不得突破指标限额;
(二)严格按照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进行招聘,不符合条件的,招聘无效;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招聘、考核、奖惩及解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责令其重新办理、补办有关手续或宣布无效;
(四)不准徇私舞弊;
(五)严格保障编外教师管理工作公正合理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编外教师与用人单位因聘用程序或聘用合同的履行、解除、考核、工资待遇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经开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教育局负责本办法相应条款的解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后续根据区财政实际情况分年度提升工资待遇,逐步达到或接近同岗同级同年限在编教师工资水平。《经开区(头屯河区)教育系统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乌经开政办发〔2021〕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委教育工委研究执行。
附件:1.编外教师工资变动实施办法
2.新聘用编外教师工资待遇
3.义务教育编外教师基本工资标准表
4.编外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件1
编外教师工资变动实施办法
一、工资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取得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执行高级岗位工资标准;取得中级职称的人员,执行中级岗位工资标准;取得助理级职称的人员,执行助理级二档岗位工资标准;取得员级职称的人员,执行员级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按照取得职称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编外教师期满后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编外教师期满后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区属各中小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编外教师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由各用人单位另行制定。
二、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25年8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临聘教师,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下一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工资调整办法
由较低等级的职称调整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取得职称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取得职称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取得职称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三)学历变动工资调整办法
编外教师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岗位工资按取得职称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如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的临聘教师薪级工资,可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的临聘教师的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四)教龄津贴调整办法
编外教师教龄津贴按照在我区中小学连续从事教学工作的年限计算。从事教学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每月3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每年5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每月7元;满二十年以上,每月10元。
附件2
新聘用编外教师工资待遇
学历 |
工资待遇 |
|
岗位工资 |
薪级工资 |
|
硕士研究生 |
助理级二档 |
11级 |
双学士本科 |
助理级二档 |
9级 |
本科 |
助理级二档 |
7级 |
大专 |
员级 |
5级 |
中专 |
2 级 |
|
高中、职高 |
2 级 |
|
初中 |
1级 |
附件3
义务教育编外教师基本工资标准表 |
|||||||||||||
单位:元/月 |
|||||||||||||
岗位工资 |
|
薪级工资 |
|||||||||||
岗位 |
工资标准 |
薪级 |
工资标准 |
薪级 |
工资标准 |
薪级 |
工资标准 |
薪级 |
工资标准 |
薪级 |
工资标准 |
||
副高级 |
五级 |
4219 |
1 |
415 |
14 |
1112 |
27 |
2408 |
40 |
4032 |
53 |
6260 |
|
六级 |
3610 |
2 |
450 |
15 |
1203 |
28 |
2519 |
41 |
4187 |
54 |
6492 |
||
七级 |
3356 |
3 |
486 |
16 |
1294 |
29 |
2630 |
42 |
4342 |
55 |
6724 |
||
中级 |
八级 |
2935 |
4 |
521 |
17 |
1384 |
30 |
2741 |
43 |
4497 |
56 |
6985 |
|
九级 |
2669 |
5 |
566 |
18 |
1481 |
31 |
2859 |
44 |
4652 |
57 |
7246 |
||
十级 |
2420 |
6 |
612 |
19 |
1580 |
32 |
2977 |
45 |
4808 |
58 |
7508 |
||
助理级一档 |
十一级 |
2160 |
7 |
660 |
20 |
1677 |
33 |
3096 |
46 |
4963 |
59 |
7770 |
|
8 |
707 |
21 |
1774 |
34 |
3223 |
47 |
5130 |
60 |
8030 |
||||
助理级二档 |
十二级 |
2133 |
9 |
766 |
22 |
1878 |
35 |
3352 |
48 |
5295 |
61 |
8350 |
|
10 |
825 |
23 |
1980 |
36 |
3479 |
49 |
5462 |
62 |
8670 |
||||
员级 |
十三级 |
1956 |
11 |
889 |
24 |
2083 |
37 |
3618 |
50 |
5628 |
63 |
8991 |
|
12 |
954 |
25 |
2187 |
38 |
3755 |
51 |
5794 |
64 |
9311 |
||||
13 |
1033 |
26 |
2297 |
39 |
3894 |
52 |
6026 |
65 |
9631 |
附件4
编外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
|||||||||||||
单位:元/月 |
|||||||||||||
岗位工资 |
|
薪级工资 |
|||||||||||
岗位 |
工资标准 |
|
薪级 |
工资标准 |
薪级 |
工资标准 |
薪级 |
工资标准 |
薪级 |
工资标准 |
薪级 |
工资标准 |
|
副高级 |
五级 |
3810 |
|
1 |
375 |
14 |
1005 |
27 |
2175 |
40 |
3641 |
53 |
5651 |
六级 |
3260 |
|
2 |
407 |
15 |
1087 |
28 |
2275 |
41 |
3781 |
54 |
5861 |
|
七级 |
3030 |
|
3 |
439 |
16 |
1169 |
29 |
2375 |
42 |
3921 |
55 |
6071 |
|
中级 |
八级 |
2650 |
|
4 |
471 |
17 |
1251 |
30 |
2475 |
43 |
4061 |
56 |
6307 |
九级 |
2410 |
|
5 |
512 |
18 |
1339 |
31 |
2582 |
44 |
4201 |
57 |
6543 |
|
十级 |
2185 |
|
6 |
553 |
19 |
1427 |
32 |
2689 |
45 |
4341 |
58 |
6779 |
|
助理级一档 |
十一级 |
1950 |
|
7 |
596 |
20 |
1515 |
33 |
2796 |
46 |
4481 |
59 |
7015 |
|
8 |
639 |
21 |
1603 |
34 |
2911 |
47 |
4631 |
60 |
7251 |
|||
助理级二档 |
十二级 |
1925 |
|
9 |
692 |
22 |
1696 |
39 |
3026 |
48 |
4781 |
61 |
7540 |
|
10 |
745 |
23 |
1789 |
36 |
3141 |
49 |
4931 |
62 |
7829 |
|||
员级 |
十三级 |
1765 |
|
11 |
804 |
24 |
1882 |
37 |
3266 |
50 |
5081 |
63 |
8118 |
|
12 |
863 |
25 |
1975 |
38 |
3391 |
51 |
5231 |
64 |
8407 |
|||
|
13 |
934 |
26 |
2075 |
39 |
3516 |
52 |
5441 |
65 |
8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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