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经开数发规﹝2025﹞1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制定机关:经开区(头屯河区)数字化发展局
第一条 为积极融入和服务自治区“十大产业集群”建设,聚焦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形成更具竞争力的数字经济产业集群,根据《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软件名园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本办法适用于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纳税且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数字产业企业,主要包括从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
第三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企业首次进规次年起五个完整自然年度内,年度营业收入和年度利润同比增长率连续三年达到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成长奖励15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和年度利润同比增长率连续五年达到20%以上的,再次给予成长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一)“数据要素×”试点工程奖补
对申请“数据要素×”典型案例并取得国家、自治区奖项,或成为国家、自治区试点示范工程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根据数据要素应用项目场景大小,给予不超过投资额1%的奖励,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此项补贴年度总限额为30万元,总限额下实行先报先得。
(二)制定行业标准奖励。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权威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承担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自治区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此项补贴年度总限额为205万元,总限额下实行先报先得。
(三)支持组织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活动。对策划举办数字经济领域论坛、大会、大赛等行业促进活动,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企业,按照活动成本的20%给予支持,单个活动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此项补贴年度总限额为20万元,总限额下实行先报先得。
(四)支持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加大数据基础设施研发投入,重点支持数据确权、隐私计算、区块链存证等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成果转化,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和价值释放。对实现核心技术突破且通过自治区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方式实现成果转化,且转化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年度交易额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此项补贴年度总限额为80万元,总限额下实行先报先得。
以上几条均限满足条件当年享受奖补资金。
第五条 支持企业使用算力和进场数据交易
(一)鼓励企业使用智能算力。对年度智能算力实际支出费用5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全区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进行数据交易
1. 对首次在数据交易所挂牌数据产品的企业,经数据交易所及专业数商认定,根据登记挂牌企业数量,按照每家不超过2万元资金或3万元数据交易券给予补贴。
2. 对在数据交易所年度挂牌交易或购买数据合同达到5个(含)以上且合同总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数据交易所认定,按照每家不超过5万元资金或8万元数据交易券给予补贴。
3. 对首次在数据交易所认证战略性数商的企业,按照每家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或5万元数据交易券给予补贴。
4. 此项补贴年度总限额为80万元,总限额下实行先报先得。
第六条 鼓励“投早投小”
设立总规模1000万元的数据产业投资基金,重点发挥“投早投小”引导作用,通过股权投资、跟进投资及融资担保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数据产业领域,支持中小微及初创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大数据存储管理、人工智能算法、区块链安全)、数据资源场景化开发(金融、医疗、教育等创新应用)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交易流通、安全评估认证、分析咨询)等。
第七条 支持园区提质发展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综合类特色优势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10万元的对应级别资金支持。
第八条 服务保障
对有意落户经开区(头屯河区)投资的企业,提供“帮办代办”服务,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快速完成企业设立等相关审批。对有意在经开区(头屯河区)落地的重大投资项目,在用地选址、资金申报、水、电、气、暖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本《办法》所列支持项目已获自治区及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同一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对政策中符合中央、自治区或乌鲁木齐市相关政策的,由区数字化发展局优先申请上级预算资金支持;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政策条款相似的,同一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对单个企业申报的多项政策,原则上安排一项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区数字化发展局印发的申报通知,提交书面及电子申报材料,由区数字化发展局对符合项目申报方向的企业进行项目初审,审核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数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应按申报用途进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或有其他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相关支持资金,同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该企业申报支持资金资格。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相关支持资金,在支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等环节严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获支持企业需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取消补贴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存在不一致时,以效力层级更高的规定为准。同一效力层级的政策文件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数字化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2日起实施(试行1年,试行期为2025年10月22日至2026年10月22日),在此期间可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经开区(头屯河区)数字化发展局
2025年9月22日
咨询单位:经开区(头屯河区)数字化发展局 咨询电话:0991-3720967 咨询窗口:经开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楼数字化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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