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经政办规〔2025〕6号 发文日期:2025年11月17日 有效性:现行有效 制定机关:经开区(头屯河区)政府办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培育建设应围绕我区产业战略规划,强化产业孵化属性,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全过程创新、全要素聚集、全链条加速等重要作用。
第三条 强化孵化器作为中小企业公益性服务组织的属性,提升创业扶持、创新支持、融资促进等服务质量,结合孵化器运营、取得资质、绩效考核等情况给予资助。
二、强化公益属性
第四条 对新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年度按最高资质级别给予支持。
第五条 区科技局定期对孵化器在运营效能、服务质量等方面每年开展绩效评价,评价为良好、优秀的,分别给予绩效奖励。
第六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培训,对孵化器吸纳高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资质证书,按照实际发生的培训和考试费用给予孵化器100%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第七条 支持孵化器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通过工信部门认定的,按照自治区级、国家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政府部门积极面向孵化器采购第三方评估、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就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产品。
第九条 支持孵化器通过多元化融资服务赋能企业成长,对以下三类投融资服务,按实际到账金额的5%给予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孵化器自主或联合设立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种子基金,并开展在孵企业股权投资的;成功申请政府引导基金专项用在孵企业股权投资的;引入备案风险投资机构完成在孵企业实际注资的。
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十条 孵化器当年度每培育1家企业获得相应资质认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0.2万元、高新技术企业1万元、专精特新企业2万元、瞪羚企业3万元、科技创新领军企业5万元标准资助,同一入孵企业当年度符合多项条件按就高原则给予孵化器支持。
第十一条 孵化器新培育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2万元/家给予孵化器奖励;培育企业在孵化期或毕业后5年内实现A股上市给予所属孵化器100万元培育奖励。
第十二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超500万元,或技术合同登记交易总额超1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项创新服务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承办国家、自治区、市级活动的,按照单次活动实际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费资助。孵化器组织在孵企业参加创新创业赛事,对获自治区级奖项按2万元/项、国家级奖项按5万元/项给予赛事组织资助。
五、加速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四条 孵化器与高校共建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资助10万元/个,与科研院所共建自治区级以上研发机构的资助10万元/个;对孵化器建设概念验证、中试生产、试验检测等平台,经评审认定后,按照10万元/个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对孵化器依法建设专业技术、检验检测等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上年度为区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实际收费的10%给予服务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龙头企业、行业服务机构、创投机构等单位设立产业孵化器,促进区域产业延链补链,开展场景应用创新,给予最长5年的场地房租支持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支持街道社区与孵化器开展孵化承载区合作,推动街区经济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孵化器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引进高技术产业外资,按商务部门核定的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六、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统筹推进全区孵化器培育建设,负责孵化器奖补兑现、绩效管理、资金使用监督等日常工作以及对给予场地费用补贴的孵化器进行风险评估、方案制定和帮扶实施。
第十九条 孵化器政策性资金应当用于基础条件建设、在孵企业培育服务、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专业人才引进培养等,须与已享受场地房租支持等量抵扣,实行全周期预算管理与独立科目核算。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孵化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三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保障与绩效监管。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经开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的不予奖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头屯河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6日施行,有效期2年。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咨询单位:科技局 咨询电话:0991-3773070 咨询地址:维泰大厦15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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