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经政办规〔2025〕7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15日 有效性:现行有效 制定机关:经开区(头屯河区)政府办
为加强我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划定我区行政区域内Z400路线建筑控制区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控制区范围
Z400路线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延伸,距离标准不少于5米。
二、建筑控制区管理要求
(一)控制区内禁止行为: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加建或改变用途;
(二)涉路施工许可: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涉路施工行政许可手续(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三)控制区外要求: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行车安全视距;
(四)标桩、界桩设置:本通告发布后,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涂改或破坏上述标志设施。
三、违法行为查处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对以下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一)在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架设电线杆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二)在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构建物或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损坏、擅自挪动建筑物控制区标桩、界桩的,依法予以查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八十条)。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咨询单位:建设局 咨询电话:0991-3718703 咨询地址:维泰大厦二楼2D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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