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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Z400路线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2-15   信息来源:建设局   【字体:

文号:乌经政办规〔2025〕7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15日  有效性:现行有效   制定机关:经开区(头屯河区)政府办


为加强我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划定我区行政区域内Z400路线建筑控制区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控制区范围

Z400路线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延伸,距离标准不少于5米。

二、建筑控制区管理要求

(一)控制区内禁止行为: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加建或改变用途

(二)涉路施工许可: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涉路施工行政许可手续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三)控制区外要求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行车安全视距

(四)标桩界桩设置:本通告发布后,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涂改或破坏上述标志设施

三、违法行为查处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对以下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在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架设电线杆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依法予以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在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构建物或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损坏、擅自挪动建筑物控制区标桩界桩的,依法予以查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八十条)。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咨询单位:建设局 咨询电话:0991-3718703 咨询地址:维泰大厦二楼2D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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