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26-02-26   信息来源:   【字体: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

一、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乃仓特产仓储超市销售的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20251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乃仓特产仓储超市销售的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生产日期:2025107日,规格型号:500/袋)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亮蓝,柠檬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BJ26650000606430100ZX,日期:2025-12-24)。

20251230日,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铁片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了上述批次产品抽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根据检验报告反映的问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2025128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凤凰山街353MM11-16/M34-48的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乃仓特产仓储超市销售的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进行抽检,20251229日反馈至我局编号为NO:食专2025-12-0994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店当日抽检的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中"亮蓝,柠檬黄,胭脂红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执法人员202615日至该店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现场有和当日抽检样品同一进货地,同一批次的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在售。经询问经营者姚明涛及店面销售主管,该店128日抽检的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共计10袋,系该店从昌吉市沙漠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2件,规格500g/袋,每件20袋,共计40袋,进货价380/件,其中用于抽检的10袋均以42/袋价格销售。截止我局现场调查之日,经查询销售台账购进的该批次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已售完,一直未接到该批次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的不良反应或危害后果的信息反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以及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同时,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并及时改正,购进数量较少,违法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范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

2、严禁销售来源不明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