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经政办规〔2026〕2号 发文日期:2026年7月31日 有效性:现行有效 制定机关:经开区(头屯河区)政府办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速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科创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用于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果转化、创新生态培育等活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科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遵循规律、规范高效”的原则。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风险补偿、购买服务、奖励资助等多元化支持方式。区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应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对各类支持事项的年度资金总额进行测算和设定,科学安排预算。
二、支持范围与组织方式
第四条 创新能力建设
(一)创新型企业梯队培育。对认定为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研发平台(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高校院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区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等,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支持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等方式加大研发投入,规范开展研发活动。根据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发生额,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投入金额2%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对研发投入连续2年增长且增速超过10%的企业,额外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四)重大科技专项。聚焦支持主导产业和培育新兴产业需求,整合资源开展协同攻关,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采取立项方式支持,探索“揭榜挂帅”、创新联合体等灵活高效的项目组织模式,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2000万元,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支持企业承担厅地联动项目,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资金配套。
(五)技术攻关项目。聚焦新兴领域、未来产业发展需求,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开展攻关突破,支持企业承担前沿技术、共性技术研发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攻关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六)“科创飞地”支持。鼓励企业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区外创新资源丰富地区设立离岸孵化、研发攻关、协同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等跨区域创新创业平台。经认定,给予最高600万元补助。
第五条 创新成果转化
(一)技术交易补助。对当年度经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按合同登记金额实行阶梯奖励,每家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服务,对年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促成技术合同实际成交总额的0.5%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最高30万元。
(二)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围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建设共性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基地、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备案的公共服务平台,一次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服务平台的运营,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10%,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三)成果转化支持。支持企业聚焦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集成电路、低空经济等国家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开展成果转化,对产业延链补链具有重要作用,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创新生态培育
(一)科技服务机构培育。支持拥有优质产业资源导入能力和专业运营服务团队的机构设立从事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服务的法人机构。对行业影响力较强、服务能力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其服务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项目过程管理、技术评估、规划编制、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
(二)科技交流活动支持。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举办高能级科技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根据规模成效,经认定,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总额的50%、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
(三)科技金融服务保障。设立区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统筹用于信贷风险分担、损失补偿及种子基金投放,为科技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强化融资保障。建立金融机构进驻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投放和科技保险服务支持力度。
(四)支持应用场景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场景建设,对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的新场景,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优质新场景,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应用场景测试验证,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五)高层次人才支持。支持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来我区创业,对填补新疆空白、显著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
(六)科技创新配套奖励。对获国家、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单位给予配套奖励,按获奖等级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和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项项目管理与资金拨付基本程序。科创资金的各类支持项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管理:
(一)指南发布。区科学技术局每年根据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重点,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和评审标准。
(二)申报与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按指南要求自主申报,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受理。
(三)评审与认定。区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认定,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四)结果公示。拟支持的项目、单位及金额应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异议反馈。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应及时核查处理。
(五)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各类别支持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评审标准和认定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科创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包括制定年度申报指南、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提出立项及资金安排建议、实施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科创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参与审核资金预算和资金安排建议,批复下达资金,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应建立健全科创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本办法中涉及的认定工作,由区科学技术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申请条件、材料清单、评审流程、社会公示、异议处理等内容,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评价和财务审计。
第十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乌经开政办发〔2019〕5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但尚未验收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施行后,本区其他科技创新支持政策与本办法同类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咨询单位:科技局 咨询电话:0991-3773070 咨询地址:维泰大厦15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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