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经政办规〔2026〕4号 发文时间:2026年10月19日 有效性:现行有效 制定机关:经开区(头屯河区)政府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点文件精神,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及其他火灾的发生,切实加强预防能力,提高扑救水平,保护好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为防火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自动进入高火险期,执行本禁火令全部管控措施。
二、禁火区域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森林草原防火区,包括防护林、苗圃、草场等林草资源分布区域。
对不属于森林草原防火区,但存在火灾风险的乡村荒地、公园等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明火管理的规定实施管控。
三、禁火内容
防火期内,除经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 烧荒、焚烧枯枝落叶、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2.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祭祀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3. 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私拉电线等行为;
4. 燃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5. 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计划用火审批: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用火申请,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落实防火责任人、完备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四、其他规定
1. 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应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
2. 防火期内,在禁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勘察施工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定,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3.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占用防火设施、设备。
4.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入禁火区的,其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禁火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好监管职责。
五、处罚措施
违反本禁火令的,由区应急管理、园林、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引发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举报电话
消防报警电话:119
公安报警电话:110
区政府值班室电话:3713464
区园林管理局值班电话:3775856
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3764793
本禁火令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有限期内,可根据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变化、法律法规修订情况适时开展评估、修订。
本禁火令由头屯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咨询单位:经开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 咨询电话:0991-3782746 咨询地址:维泰大厦3B13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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