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我区现行有效的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如下: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与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管理对象已消失或者有新文件覆盖代替原文件的4份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予以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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