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经政办规〔2025〕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制定机关:经开区(头屯河区)商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及《乌鲁木齐市现代服务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促进经开区(头屯河区)(以下简称“本区”)现代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补齐现代服务业短板,加快服务业转型升级,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根据《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产业投资促进政策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及总部机构,重点支持以下领域: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现代物流服务业、现代商贸服务业、融合发展服务业。具体分类按照《现代服务业统计分类》(国家统计局令第36号)执行。
第三条 设立本区支持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由区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做优做强现代服务业
(一)支持总部经济与产业集聚。在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经开功能区块新设总部企业(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购地自建或购置办公场所自用办公的,按工程造价或购房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500万元。奖励资金自企业入驻运营并有经营收入年度起分5年发放(每年20%)。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根据本区“一港引领、双廊联动、片区协同”空间规划,加快建设高铁片区特色商务金融集聚区和现代服务产业园区(包括综合保税区、国际陆港区、国际纺织品商贸中心、新疆软件园、云计算产业基地、信创产业园、瑞和大健康产业园等)。对于在产业集聚区内新设且租赁办公场所自用办公的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利润率高于7%的年度,其中,大宗贸易企业年贸易额达到1亿元、利润率达到2%或贸易额达到3亿元、利润率达到1%的年度,按以下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支持期最长不超过3年:
1.年营业收入8万元/平方米以上的,补贴100%;
2.年营业收入在6万元—8万元/平方米(含),补贴80%;
3.年营业收入在4万元—6万元/平方米(含),补贴50%。
补贴标准:高铁片区不超过2.5元/平方米/天,其他区域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单家企业的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新设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年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且利润率高于7%的,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奖励:零售业按营业收入0.5%奖励;批发业按营业收入0.05%奖励;其他服务业按营业收入1%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标准化与品牌建设
(一)支持行业标准建设。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牵头成立全国性、省级、市级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年度工作补助。
(二)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对主办国际性、全国性行业论坛、展会及其他品牌推广活动的企业,给予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场地搭建等活动成本费用50%的支持,单次最高50万元,年度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扶持中小型企业快速发展
(一)鼓励企业“小进规”“小进限”。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提质增效奖励。
(二)支持成长型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进规进限的企业,连续三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增长率达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连续五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增长率达20%以上的,再次奖励30万元。
(三)带动就业奖励。对当年新增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且依法参保的企业,每年根据上年度新增就业人数按1000元/人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支持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一)金融机构开办费。对金融控股公司、银行总行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银行分行给予500万元支持;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给予200万元支持;对其他金融机构新疆分公司给予100万元支持。
(二)银行机构业务奖励。银行分行在引进前上一年度为企业提供融资放款规模超过100亿元的,给予业务奖励,奖励总额最高300万元,数据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统计口径为准。
(三)证券机构业务奖励。证券分公司上一年度销售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产品规模50亿元以上的,按照销售规模的0.005%给予奖励,每家最高100万元;上一年度证券交易额同比增速高于同期全市与全区证券交易额同比增速,且实际经营3年以上的证券机构,按照证券交易额每20亿元增量奖励1万元的标准,每家最高50万元。
(四)保险机构业务奖励。保险分公司开展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专利保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保险、数据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产品,按照上一年度实际保险费的1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100万元;对年度保费收入增量、增速综合排名乌鲁木齐市前五位(以保险行业协会数据为准)的人身险、财产险新疆分公司给予业务奖励,第一名给予50万元,每下降一个名次降低5万元,以此类推。
同一金融机构不可重复享受落户补贴与业务奖励;前期已享受过招商政策的金融机构,不可重复享受。
第八条 培育专业服务业或平台企业发展壮大
(一)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发展服务于新质生产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落户发展,如节能环保、减污降碳、会计评估、法律服务、调查咨询、人力资源、外综服务平台、文化创意、场站运营平台、商品交易平台、综保区跨境电商公服平台等专业服务机构。对落地一年后达到规上服务业标准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一次性给予开办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检验检测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6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产品质检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或标准验证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招才引智
对新设企业引进的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补贴、薪酬奖励、教育、医疗资源优先保障支持,按管委会(区政府)发布的人才引进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监督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应于申报当年3月31日前提交企业申报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符合经开区(头屯河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的申报企业提交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由区商务局招商服务中心(金融机构由区金融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评审。
(二)通过初审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异议需书面提出并核实。
(三)公示结果报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者依法处理并追回资金。
(二)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并纳入信用记录,同时取消在经开区申请所有行业支持政策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与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相关政策冲突时,以上位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招商服务中心(区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申报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材料清单
2.经开区(头屯河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3.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咨询单位:商务局 咨询电话:0991-3773185 咨询地址:维泰大厦1225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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