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18
21:07
来源:
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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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主体 | 权力类型 |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 1 |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医疗保障局 | 行政检查 | 辖区定点医药机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2.按照《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乌鲁木齐市2025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要求,实时随机抽查检查,推进分级分类等梯次监管方式; 3.对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要依法进行公开。 |
每年1次 | |
| 2 |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医疗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诈、伪造 证明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取医疗 保险、生育保险 待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年国务院令第 735号)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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