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19
15:59
来源:
北站西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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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主体 | 权力类型 |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 1 | 北站西路街道办事处 | 行政检查 | 对辖区九小场所、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状况的监督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该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2.消防设施配备安装及运行情况; 3.消防安全责任理事情况; 4. 用火用电安全情况; 5. 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使用情况; 6. 燃气安全情况; 7.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
每年4次 | |
| 2 | 北站西路街道办事处 | 行政检查 | 对辖区企业汽修进行检查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2.检查废弃油品处置情况; 3.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每年4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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